26206000
含砷,汞,铊及混合物矿渣、矿灰与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一、本章不包括:
(一)铺路用的矿渣及类似的工业废渣(税目25.17);
(二)天然碳酸镁(菱镁矿),不论是否煅烧(税目25.19);
(三)储油罐的淤渣,主要成份为税号27.10项下的油品;
(四)第三十一章的碱性熔渣;
(五)矿物棉(税目68.06);
(六)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税目71.12);
(七)通过熔炼所产生的铜锍、镍锍或钴锍(第十五类)。
二、税目26.01至26.17所称“矿砂”,是指冶金工业中提炼汞,税目28.44的金属以及第十四类、第十五类金属的矿物,即使这些矿物不用于冶金工业,也包括在内。但税目26.01至26.17不包括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
三、税目26.20只适用于:
(一)在工业上提炼金属或作为生产金属化合物基本原料的矿渣、矿灰及残渣,但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除外(税目26.21);
(二)含有砷的矿渣、矿灰及残渣,不论其是否含有金属,用于提取、生产砷、金属及其化合物。
一、子目2620.21所称“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是指取自含铅汽油及含铅抗震化合物(例如,四乙铅)储罐的淤渣,主要含有铅、铅化合物以及铁的氧化物。
二、含有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归入子目2620.60。
基本关税信息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26206000 |
4 |
35 |
13 |
0 |
千克 / kilogram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9 |
禁止进口商品 |
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禁止进口 |
禁止进口商品,指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进口。 |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用途;3:加工方法(破碎、磨碎、磁选、重力分离、浮选、筛选等);4:形状;5:成分含量;6:来源;7:GTIN;8:CAS;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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