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税目23.04或23.05以外的提炼植物油脂所得的油渣饼及其他固体残渣,不论是否碾磨或制成团粒:
其他油菜子油渣饼及固体残渣(税目23.04或23.05以外的提炼植物油脂所得的)
申报要素 » 1、品名;2、成分含量(蛋白质含量等);3、原料
其他油渣饼及固体残渣(税目23.04或23.05以外的提炼植物油脂所得的)
申报要素 » 1、品名;2、成分含量(蛋白质含量等);3、原料
其他着色料;本章注释三所述的制品,但税目32.03、32.04及32.05的货品除外;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鞋靴、家具、地板、车身、玻璃或金属用的光洁剂、擦洗膏、去污粉及类似制品(包括用这类制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无纺织物、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但不包括税目34.04的蜡:
火柴,但税目36.04的烟火制品除外
申报要素 » 1、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