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

Notes :

本目录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成聚合物,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酸酯;或通过上述加工将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得的聚乙烯醇);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醋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税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

二、税目54.02及54.03不适用于第五十五章的合成纤维或人造纤维的长丝丝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