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一、(一)凡符合税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税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税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进口或出口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 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作脱模剂的食用动植物油、脂混合物或制品(税目15.17);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三)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泡澡用制剂(税目33.05、33.06及33.07)
二、税目34.01所称“肥皂”,只适用于水溶性肥皂。税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可以含有添加料(例如,消毒剂、磨料粉、填料或药料)。含磨料粉的产品,只有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可以归入税目34.01。其他形状的应作为“去污粉及类似品”归入税目34.05.
三、税目34.02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是指温度在20℃时与水混合配成0.5%浓度的水溶液,并在同样温度下搁置一小时后与下列规定相符的产品:
(一)成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而未离析出不溶解物质;
(二)将水的表面张力减低到每厘米45达因及以下。
四、税目34.03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适用于第二十七章注释二所规定的产品。
五、税目34.04所称“人造蜡及调制蜡”,仅适用于:
(一)用化学方法生产的具有蜡质特性的有机产品,不论是否为水溶性的;
(二)各种蜡混合制成的产品;
(三)以一种或几种蜡为基本原料并含有油脂、树脂、矿物质或其他原料的具有蜡质特性的产品。
本税目不包括:
(一)税目15.16、34.02或38.23的产品,不论是否具有蜡质特性;
(二)税目15.21的未混合的动物蜡或未混合的植物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
(三)税目27.12的矿物蜡或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仅经着色;
(四)混合、分散或溶解于液体溶剂的蜡(税目34.05、38.0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