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919010
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产品(包括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第三章死动物)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税目05.05的货品及税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税目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税目05.01。
三、本目录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目录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
基本关税信息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对美加征关税(%) |
0511919010 |
12 |
35 |
9 |
0 |
千克 / kilogram |
12.5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A |
入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入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
B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出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
E |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 |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货物,出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的濒危物种出口允许证。 |
F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货物,进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的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 |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用途;3:GTIN;4:CAS;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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