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一、本类不包括:
(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税目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
(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税目36.06);
(三)税目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
(四)税目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
(七)已装配的铁路或电车轨道(税目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
(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
(九)做弹药用的铅弹(税目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目录所称“通用零件”,是指:
(一)税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税目91.14)除外;
(三)税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税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目录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铼及铊。
四、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
(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
(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
除各税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为此:
(一)钢、铁或不同各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
(二)探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
(三)税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八、本类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废碎料
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及碎屑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及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二)粉末
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精炼铜
按重量计含铜量至少为99.85%的金属,或按重量计含铜量至少为97.5%,但其他各种元素的含量不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量的金属:
元 素 | 所含重量百分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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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 银 | 0.25 | ||||||||||||||||||||||||||||||||||||||||||||||||||||||||
As 砷 | 0.5 | ||||||||||||||||||||||||||||||||||||||||||||||||||||||||
Cd 镉 | 1.3 | ||||||||||||||||||||||||||||||||||||||||||||||||||||||||
Cr 铬 | 1.4 | ||||||||||||||||||||||||||||||||||||||||||||||||||||||||
Mg 镁 | 0.8 |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
7401000010 | 2 | 11 | 13 | 0 | 千克 / kilogram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9 | 禁止进口商品 | 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禁止进口 | 禁止进口商品,指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进口。 |
亚太2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非洲2国:
尼日尔共和国 索马里共和国
36国: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 | 布隆迪共和国 | 厄立特里亚国 | 贝宁共和国 |
吉布提共和国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几内亚共和国 |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 |
科摩罗联盟 | 利比亚共和国 |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 马里共和国 |
马拉维共和国 |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 莫桑比克共和国 | 卢旺达共和国 |
塞拉利昂共和国 | 苏丹共和国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多哥共和国 |
乌干达共和国 | 赞比亚共和国 | 莱索托王国 | 乍得共和国 |
中非共和国 |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 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 |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 | 也门共和国 | 萨摩亚独立国 | 努瓦阿图共和国 |
赤道几内亚 | 马尔代夫共和国 | 安哥拉共和国 | 塞内加尔共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