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900070
暂时保存的其他濒危松子、巨籽棕(海椰子)果仁(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一、本章不包括非供食用的坚果或水果。
二、冷藏的水果和坚果应按相应的鲜果税目归类。
三、本章的干果可以部分复水或为下列目的进行其他处理(但必须保持干果的特征):
(一)为保藏或保持其稳定性(例如,经适度热处理或硫化处理、添加山梨酸或山梨酸钾);
(二)为改进或保持其外观(例如,添加植物油或少量葡萄糖浆)。
但必须保持干果的特征。
基本关税信息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对美加征关税(%) |
0812900070 |
25 |
80 |
9 |
0/9 |
千克 / kilogram |
25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A |
入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入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
B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出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
E |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 |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货物,出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的濒危物种出口允许证。 |
F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货物,进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的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 |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是否适于直接食用;3:制作或保存方法(用盐水、二氧化硫气体、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4:GTIN;5:CAS;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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