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一、(一)凡符合税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税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税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进口或出口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三十章 药品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品及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第四类),但不包括供静脉摄入用的滋养品;
(二)经特殊煅烧或精细研磨的牙科用熟石膏(税目25.20);
(三)适合医药用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税目33.01);
(四)税目33.03至33.07的制品,不论是否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的作用;
(五)加有药料的肥皂及税目34.01的其他产品;
(六)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税目34.07);
(七)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税目35.02)。
二、税目30.02所称的“修饰免疫制品”,仅适用于单系抗体(MABs)、抗体片段、抗体及抗体片段缀合物。
三、税目30.03及30.04以及本章注释四(四)所述的非混合产品及混合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混合产品:
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
2、第二十八章及第二十九章的所有货品;
3、税目13.02的单一植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
(二)混合产品:
1、胶体溶液及悬浮液(胶态硫磺除外);
2、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
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四、税目30.06仅适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归入税目30.06而不得归入本目录其他税目):
(一)无菌外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包括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可吸收缝线)及外伤创口闭合用的无菌粘合胶布;
(二)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
(三)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外科或牙科用无茵抗粘连阻隔材料,不论是否可吸收;
(四)用于病人的X光检查造影剂及其他诊断试剂,这些药剂是由单一产品配定剂量或由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
(五)血型试剂;
(六)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骨骼粘固剂;
(七)急救药箱、药包;
(八)以激素、税目29.37的其他产品或杀精子剂为基本成分成分的化学避孕药物;
(九)专用于人类或作兽药用的凝胶制品,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偶合剂;
(十)废药物即那些因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作原用途的药品;
(十一)可确定用于造口术的用具,即裁切成型的结肠造口术,回肠造口术、尿道造口术用袋及其具有粘性的片或底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