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植物油、脂(第十五章);
(三)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 物超过 20%的食品(第十六章);
(四)税目 19.05 的烘焙糕饼及其他制品;
(五)税目 21.04 的均化混合食品。
二、税目 20.07 及 20.08 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似品(税目 17.04)及巧克力糖食(税目 18.06)。
三、税目 20.01、20.04 及 20.05 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税目 11.05、11.06 的产品(第八章产品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重量在 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税目 20.02。
五、税目 20.07 所称“烹煮的”是指,在常压或减压下,通过减少水分或其他方法增加产品粘稠度的热处理。
六、税目 20.09 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 0.5% 的水果汁。
一、子目 2005.10 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 250 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 归类时,子目 2005.10 优先于税目 20.05 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 2007.10 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 250 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 归类时,子目 2007.10 优先于税目 20.07 的其他子目。
三、子目 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 及 2009.71 所称“白利糖度值”,是指直接从白利糖度计读 取的度数或在 20 摄氏度时从折射计读取的以蔗糖百分比含量计的折射率,在其他温度下读取的数值应折算为 20 摄氏度时的折射率。
本国子目 2008.9934 所称“烤紫菜”,是指以干紫菜为主要原料,未加调味料经烘烤而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理化指标为:水分含量≤5.0%;感官要求为:色泽呈绿色,具有品种固有的香脆滋味,无正常视力可见的不可食用 的外来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