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1090
其他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40%粉、淀粉或麦精制;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5%乳品制)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目19.02的包馅食品除外;
(二)用粮食粉或淀粉制的专作动物饲料用的饼干及其他制品(税目23.09);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二、税目19.01所称:
(一)“粗粒”是指第十一章谷物的粗粒;
(二)“细粉”及“粗粉”,是指:
1、第十一章谷物的细粉及粗粉;
2、其他章植物的细粉、粗粉及粉末,但不包括干蔬菜、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应分别归入税目07.12、11.05和11.06)。
三、税目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以及税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税目18.06)。
四、税目19.04所称“其他方法制作的”,是指制作或加工程度超过第十章或第十一章各税目或注释所规定范围的。
基本关税信息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19011090 |
15 |
40 |
13 |
13 |
千克 / kilogram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A |
入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入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
B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出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成分含量;3:用途(供婴幼儿食用;适用的年龄阶段);4:包装规格;5: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6:GTIN;7:CAS;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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