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6000010
其他濒危动物为原料制取的脂肪(包括河马、熊、野兔、海龟为原料的及海龟蛋油)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目02.09的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二)可可脂、可可油(税目18.04);
(三)按重量计税目04.05所列产品的含量超过15%的食品(通常归入第二十一章);
(四)税目23.01的油渣或税目23.04至23.06的残渣;
(五)第六类的脂肪酸、精制蜡、药品、油漆、清漆、肥皂、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磺化油及其他货品;
(六)从油类提取的油膏(税目40.02)。
二、税目15.09不包括用溶剂提取的的橄榄油(税目15.10)。
三、税目15.18不包括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这些货品应归入其相应的未变性油、脂及其分离品的税目。
四、皂料、油脚、硬脂沥青、甘油沥青及羊毛脂残渣,归入税目15.22。
子目1514.11及1514.19所称“低芥子酸菜籽油”,是指按重量计芥子酸含量低于2%的固定油。
基本关税信息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对美加征关税(%) |
1506000010 |
20 |
70 |
13 |
0 |
千克 / kilogram |
25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A |
入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入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
B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出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
E |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 |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货物,出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的濒危物种出口允许证。 |
F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货物,进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的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 |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加工程度(未经化学改性);3:成分;4:GTIN;5:CAS;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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