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一、本类不包括税目95.03或95.08的物品以及税目95.06的长雪撬、平底雪撬及类似品。
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一)各种材料制的接头、垫圈或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税目84.84)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税目40.16);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器(第三十九章);
(三)第八十二章的物品(工具);
(四)税目83.06的物品;
(五)税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税目84.81或84.82的物品及税目84.83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
(六)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
(七)第九十章的物品;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九)武器(第九十三章);
(十)税目94.05的灯具或照明装置;
(十一)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税目96.03)。
三、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时符合这几章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规定的零件、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相应的税目。
四、在本类中:
(一)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税目;
(二)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税目;
(三)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特殊构造的航空器,应归入第八十八章的相应税目。
五、气垫运输工具应按本类最相似的运输工具归类,其规定如下:
(一)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归入第八十六章;
(二)在陆地行驶或水陆两用的,归入第八十七章;
(三)在水上航行的,不论能否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及能否在冰上行驶,一律归入第八十九章。
气垫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应按照上述规定,与最相类似的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一并归类。
气垫火车的导轨固定装置及附件应与铁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一并归类。气垫火车运行系统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与铁路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一并归类。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木制或混凝土制的铁道或电车道轨枕及气垫火车用的混凝土导轨(税目44.06或68.10);
(二)税目73.02的铁道及电车道辅轨用钢铁材料;
(三)税目85.30的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
二、税目86.07主要适用于:
(一)轴、轮、行走机构、金属轮箍、轮圈、毂及轮子的其他零件;
(二)车架、底架、转向架;
(三)轴箱;制动装置;
(四)车辆缓冲器;钩或其他联结器及车厢走廊联结装置;
(五)车身。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税目86.08包括:
(一)已装配的轨道、转车台、站台缓冲器、量载规;
(二)铁道及电车道、道路、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臂板信号机、机械信号盘、平交道口控制器、信号及道岔控制器及其他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不论是否装有电力照明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