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919090
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产品(包括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第三章死动物)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税目05.05的货品及税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税目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税目05.01。
三、本目录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目录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
基本关税信息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对美加征关税(%) |
0511919090 |
12 |
35 |
9 |
9 |
千克 / kilogram |
12.5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A |
入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入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
B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出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用途;3:GTIN;4:CAS;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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