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木制或混凝土制的铁道或电车道轨枕及气垫火车用的混凝土导轨(税目44.06或68.10);
(二)税目73.02的铁道及电车道辅轨用钢铁材料;
(三)税目85.30的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
二、税目86.07主要适用于:
(一)轴、轮、行走机构、金属轮箍、轮圈、毂及轮子的其他零件;
(二)车架、底架、转向架;
(三)轴箱;制动装置;
(四)车辆缓冲器;钩或其他联结器及车厢走廊联结装置;
(五)车身。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税目86.08包括:
(一)已装配的轨道、转车台、站台缓冲器、量载规;
(二)铁道及电车道、道路、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臂板信号机、机械信号盘、平交道口控制器、信号及道岔控制器及其他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不论是否装有电力照明装置。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一、本章不包括仅可在钢轨上运行的铁道及电车道车辆。
二、本章所称“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为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车辆。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不论其是否还具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
用于安装在税目87.01的牵引车或拖拉机上,作为可替换设备的机器或作业工具,即使与牵引车或拖拉机一同进口或出口,不论其是否已安装在车(机)上,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税目。
三、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应归入税目87.02至87.04,而不归入税目87.06.
四、税目87.12包括所有儿童两轮车,其他儿童脚踏车归入税目95.03.
一、子目8708.22包括:
(一)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窗;
(二)装有加热器件或者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不论是否带框。
上述货品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 87.01 至 87.05 的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