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一、本章不包括:
(一)外科用无菌肠线或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税目30.06);
(二)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除外)(税目43.03或43.04);
(三)网线袋及类似品(税目56.08);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税目66.02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
(七)袖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税目71.17);
(八)单独进口或出口的挽具附件或装饰物,例如,马镫,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
(九)弦线、鼓面皮或类似品及其他乐器零件(税目92.09);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税目96.06的纽扣、揿扣、纽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二、(一)除上述注释一所规定的以外,税目42.02也不包括:
1、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塑料薄膜袋,不论是否印制(税目39.23);
2、编结材料制品(税目46.02)。
(二)税目42.02、42.03的制品,如果装有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上述税号。但如果这些零件已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三、税目42.03所称“衣服及衣着附件”,主要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运动及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裤吊带、腰带、子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税目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