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有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三)税目19.05的烘焙糕饼及其他制品;
(四)税目21.04的均化混合食品。
二、税目20.07及20.08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似品(税目17.04)及巧克力糖食(税目18.06)。
三、税目20.01、20.04及20.05仅分别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税目11.05、11.06的产品(第八章产品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税目20.02。
五、税目20.07所称“烹煮的”是指,在常压或减压下,通过减少水份或其他方法增加产品粘稠度的热处理。
六、税目20.09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0.5%的水果汁。
一、子目号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子目号2005.10优先于税目20.05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号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子目号2007.10优先于税目20.07的其他子目。
三、子目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及2009.71所称“白利糖度值”,是指直接从白利糖度计读取的度数或在20℃时从折射计读取的以蔗糖百分比含量计的折射率,在其他温度下读取的数值应折算为20℃时的折射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