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目32.07的货品(例如,珐琅和釉料、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粉、粒或粉片);
(二)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三)税目85.44的光缆、税目85.46的绝缘子或税目85.47所列绝缘材料制的零件;
(四)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假眼、温度计、气压计、液体比重计或第九十章的其他物品;
(五)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名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税目94.05);
(六)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供玩偶或第九十五章其他物品用的无机械装置的玻璃假眼除外);
(七)钮扣、保温瓶、香水喷雾器和类似的喷雾器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二、对于税目70.03、70.04及70.05:
(一)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理都不视为“已加工”;
(二)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
(三)所称“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是指极薄的金属或化合物(例如金属氧化物)镀层,该镀层可以吸收红外线等光线或可以提高玻璃的反射性能,同时仍然使玻璃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或半透明性;或者该镀层可以防止光线在玻璃表面的反射。
三、税目70.06所述产品,不论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性仍归入该税目。
四、税目70.19所称“玻璃棉”,是指:
(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
(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税目68.06.
五、本目录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子目号7013.22、7013.33及7013.41及7013.91所称“铅晶质玻璃”,仅指按重量计氧化铅含量不低于24%的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