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但纯甲烷及纯丙烷应归入税目27.11;
(二)税目30.03及30.04的药品;
(三)税目33.01、33.02及38.05的不饱和烃混合物。
二、税目27.10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不仅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还包括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但其非芳族成份的重量必须超过芳族成份。然而,它不包括温度在300℃时,压力转为1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品(第三十九章)。
三、税目27.10所称“废油”,是指主要含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废油,不论其是否与水混合。它们包括:
(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例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主要含有石油及高浓度的在生产原产品时使用的添加剂(例如,化学品);
(三)水乳浊液状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一、子目号 2701.11所称“无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不超过14%的煤。
二、子目号2701.12所称“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超过14%,并且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等于或大于5833大卡/公斤的煤。
三、子目号2707.10、2707.20、2707.30及2707.40所称“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萘”,是分别指按重量计苯、甲苯、二甲苯、萘的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四、子目号2710.11所称“轻油及其制品”,是指210℃(美国材料试验学会D86法)以下镏出物体积比不小于9%(包括损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