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一、本类不包括:
(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税目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
(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税目36.06);
(三)税目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
(四)税目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
(七)已装配的铁路或电车轨道(税目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
(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
(九)做弹药用的铅弹(税目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目录所称“通用零件”,是指:
(一)税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税目91.14)除外;
(三)税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税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目录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铼及铊。
四、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
(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
(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
除各税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为此:
(一)钢、铁或不同各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
(二)探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
(三)税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八、本类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废碎料
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及碎屑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及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二)粉末
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第七十二章 钢铁
注释:
一、本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本条注释(四)、(五)、(六)适用于本目录其他各章):
(一)生铁
无实用可锻性的铁碳合金,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并可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含量范围的其他元素:
铬不超过10%;
锰不超过6%;
磷不超过3%;
硅不超过8%;
其他元素合计不超过10%。
(二)镜铁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6%以上,但不超过30%的铁碳合金,其他方面符合上述(一)款所列标准。
(三)铁合金
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中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10%;
锰超过30%;
磷超过3%;
硅超过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四)钢
除税目72.03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某些铸造而成的各类除外),具有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及以下,但铬钢可具有较高的含碳量。
(五)不锈钢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六)其他合金钢
不符合以上不锈钢定义的钢,含有一种或几种按重量计符合下列含量比例的元素:
铝0.3%及以上;
硼0.0008%及以上;
铬0.3%及以上;
钴0.3%及以上;
铜0.4%及以上;
铅0.4%及以上;
锰1.65%及以上;
钼0.08%及以上;
镍0.3%及以上;
铌0.06%及以上;
硅0.6%及以上;
钛0.05%及以上;
钨0.3%及以上;
钒0.1%及以上;
锆0.05%及以上;
其他元素(硫、磷、碳及氮除外)单项含量在0.1%及以上。
(七)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粗铸成形无缩孔或冒口的锭块产品,表面有明显瑕疵,化学成分不同于生铁、镜铁及铁合金。
(八)颗粒
按重量计不到90%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而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5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九)半制成品
连续铸造的实心产品,不论是否初步热轧;其他实心产品,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坯件。
本类产品不包括成卷的产品。
(十)平板轧材
截面为矫形(正方形除外)并且不符合以上第(九款)所述定义的下列形状实心轧制产品:
1.层叠的卷材:
2.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及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各种规格的平板轧材(矫形或正方形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都应作为宽度为600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
(十一)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
经热轧不规则盘绕的实心产品,其截面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及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类产品可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十二)其他条、杆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款或“丝”定义的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些产品可以:
1.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2.轧制后扭曲的。
(十三)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款或“丝”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实心产品。
第七十二章不包括税目73.01或73.02的产品。
(十四)丝
不符合平板轧材定义但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盘卷冷成形实心产品。
(十五)空心钻钢
适合钻探用的各种截面的空心条、杆,其最大外形尺寸超过15毫米但不超过52毫米上,最大内孔尺寸不超过最大外形尺寸的二分之一。不符合本定义的钢铁空心条、杆应归入税目73.04。
二、用一种黑色金属包覆不同种类的黑色金属,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材料归类。
三、用电解沉积法、压铸法或烧结法所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及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税目。
一、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合金生铁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生铁:
铬0.2%以上;
铜0.3%以上;
镍0.3%以上;
0.1%以上的任何下列元素:
铝、钼、钛、钨、钒。
(二)非合金易切削钢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非合金钢:
硫0.08%及以上;
铅0.1%及以上;
硒0.05%以上;
碲0.01%以上;
铋0.05%以上;
(三)硅电钢
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但不超过6%,含碳量不超过0.08%的合金钢。这类钢还可含有按重量计不超过1%的铝,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四)高速钢
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至少含有按重量计合计含量在7%及以上的钼、钨、钒中两种元素的合金钢,按重量计其含碳量在0.6%及以上,含铬量在3%-6%。
(五)硅锰钢
按重量计同时含有下列元素的合金钢:
碳不超过0.7%
锰0.5%及以上,但不超过1.9%;
硅0.6%及以上,但不超过2.3%;
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二、税目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应按照下列规则归类:
对其中一种元素超出本章注释一(三)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号。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最低百分比的,则可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合金。
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