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2019
每件净重超过3千克的其他花茶(未发酵的,净重指内包装)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一、税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税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税目;
(二)不同税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税目09.10。
税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税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税目12.11的其他产品。
基本关税信息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09022019 |
15 |
100 |
9 |
9/13 |
千克 / kilogram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A |
入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入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
B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出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制作或保存方法(未发酵、半发酵、发酵);3:内包装每件净重;4: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5:GTIN;6:CAS;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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