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一、(一)凡符合税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税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税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进口或出口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税目32.03及32.04的货品、税目32.06的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税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及税目32.12的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除外);
(二)税目29.36至29.39、29.41及35.01至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
(三)沥青胶粘剂(税目27.15)。
二、税目32.04包括生产偶氮染料用的稳定重氮盐与偶合物的混合物。
三、税目32.03、32.04、32.05及32.06也包括以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例如税目32.06包括以税目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金属粉片及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制品)。该制品是用作原材料着色剂的拼料。但以上税目不包括分散在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制漆用颜料,例如,税目32.12的瓷漆及税目32.07、32.08、32.09、32.10、32.12、32.13及32.15的其他制品。
四、税目32.08包括由税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五、本章所称“着色料”,不包括作为油漆填料的产品,不论这些产品能否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
六、税目32.12所称“压印箔”,只包括用以压印诸如书本封面或帽带之类的薄片,这些薄片由以下材料构成:
(一)金属粉(包括贵金属粉)或颜料经胶水、明胶及其他粘合剂凝结而成的;
(二)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沉积于任何材料衬片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