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一、(一)凡符合税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税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税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进口或出口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三十一章 肥料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目05.11的动物血;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符合下列注释二(一)、三(一)、四(一)或五所规定的化合物除外);
(三)税目38.24的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氯化钾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氯化钾光学元件(税目90.01)。
二、税目31.02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税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硝酸钠,不论是否纯净;
2.硝酸铵,不论是否纯净
3.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
4.硫酸铵,不论是否纯净;
5.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铵的混合物;
6.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镁的混合物;
7.氰氨化钙,不论是否纯净或用油处理;
8.尿素,不论是否纯净。
(二)由上述(一)款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
(三)由氯化铵或上述(一)或(二)款任何货品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
(四)由上述(一)2或8项的货品或其混合物溶于水或液氨的液体肥料。
三、税目31.03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税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碱性熔渣;
2.税目25.10的天然磷酸盐,已焙烧或经过超出清除杂质范围的热处理;
3.过磷酸钙(一过磷酸钙、二过磷酸钙或三过磷酸钙);
4.磷酸氢钙,按干燥无水产品重量计含氟量不低于0.2%。
(二)由上述(一)款的任何货品互相混合的肥料,不论含氟量多少。
(三)由上述(一)或(二)款的任何货品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不论含氟量多少。
四、税目31.04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税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天然粗钾盐(例如,光卤石、钾盐镁矾及钾盐);
2.氯化钾,不论是否纯净,但上述注释一(三)所述的产品除外;
3.硫酸钾,不论是否纯净;
4.硫酸镁钾,不论是否纯净。
(二)由上述(一)款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
五、磷酸二氢铵及磷酸氢二铵(不论是否纯净)及其相互之间的混合物应归入税目31.05。
六、税目31.05所称“其他肥料”,仅适用于其基本成分至少含有氮、磷、钾中一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