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木制或混凝土制的铁道或电车道轨枕及气垫火车用的混凝土导轨(税目44.06或68.10);
(二)税目73.02的铁道及电车道辅轨用钢铁材料;
(三)税目85.30的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
二、税目86.07主要适用于:
(一)轴、轮、行走机构、金属轮箍、轮圈、毂及轮子的其他零件;
(二)车架、底架、转向架;
(三)轴箱;制动装置;
(四)车辆缓冲器;钩或其他联结器及车厢走廊联结装置;
(五)车身。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税目86.08包括:
(一)已装配的轨道、转车台、站台缓冲器、量载规;
(二)铁道及电车道、道路、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臂板信号机、机械信号盘、平交道口控制器、信号及道岔控制器及其他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不论是否装有电力照明装置。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一、本章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税目 88.01 的航空器以外,没有飞行员驾驶的任何航空器,它们可设计用于载 物或安装永久性集成的数码相机或其他能在飞行中发挥实用功能的设备。
但“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包括专供娱乐用的飞行玩具(税目 95.03)。
一、子目 8802.11 至 8802.40 所称“空载重量”,是指航空器在正常飞行状态下,除去机组人员、燃料及非永久性安装 设备后的重量。
二、子目 8806.21 至 8806.24 及 8806.91 至 8806.94 所称“最大起飞重量”,是指航空器在正常飞行状态下起飞时的最 大重量,包括有效载荷、设备和燃料的重量。
本国子目 8806.2110、8806.2210、8806.2310、8806.2410、8806.2910、8806.9110、8806.9210、8806.9310、8806.9410 所称“航拍无人机”,是指搭载固定的或可替换的摄影摄像载荷(无论是否装置光学镜头),具有无线电遥控和数字图传 能力,设计用于在空中拍摄影像,且不具备其他与飞行相关实用性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