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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胨及其衍生物;其他税目未列名的蛋白质及其衍生物;皮粉,不论是否加入铬矾: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一、(一)凡符合税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税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税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进口或出口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一、本章不包括:
(一)酵母(税目21.02);
(二)第三十章的血份(非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药品及其他产品;
(三)预鞣用酶制剂(税目32.02);
(四)第三十四章的加酶的浸透剂、洗涤剂及其他产品;
(五)硬化蛋白(税目39.13);
(六)印刷工业用的明胶产品(第四十九章)。
二、税目35.05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如果还原糖含量超过10%,应归入税目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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