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植物产品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税目09.01或21.01);
(二)税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税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税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应归入税目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税目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税目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税目11.03或11.04。
三、税目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后,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谷物 (1) | 淀粉含量 (2) | 灰分含量 (3) | 通过下列孔径筛子的比率 |
315微米 (4) | 500微米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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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对美加征关税(%) |
1103193101 |
9 |
70 |
9 |
0 |
千克 / kilogram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