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7122010
粒面剖层整张濒危野马科动物皮(经鞣制或半硝后进一步加工,羊皮纸化处理)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生皮的边角废料(税目05.11);
(二)税目05.05或67.01的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
(三)带毛生皮或已鞣的带毛皮张(第四十三章);但下列动物的带毛生皮应归入第四十一章:牛(包括水牛)、马、绵羊及羔羊(不包括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或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山羊或小山羊(不包括也门或蒙古山羊及小山羊)、猪(包括西 ■ )、小羚羊、瞪羚、骆驼(包括单峰骆驼)、驯鹿、麋、鹿、狍或狗。
二、(一)税目41.04至41.06不包括经退鞣(包括预鞣)加工的皮(酌情归入税目41.01至41.03);
(二)税目41.04至41.06所称“坯革”,包括在干燥前已经复鞣、染色或加油(加脂)的皮。
三、本目录所称“再生皮革”,仅指税目41.15的皮革。
基本关税信息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对美加征关税(%) |
4107122010 |
5 |
50 |
13 |
0 |
千克/张 / kilogram/sheet |
5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E |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 |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货物,出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的濒危物种出口允许证。 |
F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货物,进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的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 |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制作或保存方法(表面是否涂覆、涂覆何种物质等);3:状态(无毛全粒面未剖层、无毛粒面剖层);4:种类(牛、马等);5:是否整张;6:牛皮层数;7:规格(厚度、平均面积);8:颜色;9:用途(鞋面、箱包、鞋底、家具、汽车座椅、皮带等);10:GTIN;11:CAS;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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