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木碎、木粒或木粉(品目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织用的其他木质材料,未经加工,劈开,纵锯或切段(品目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四)活性炭(品目38.02);
(五)品目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税目68.08的货品;
(十)税目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税目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器具、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纽扣、铅笔),但税目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税目44.14至44.21适用于木质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税目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税目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其他形状(正方形或矩形除外),以及经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税目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税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
子目号4403.41至4403.49,4407.21至4407.29,4408.31至4408.39及4412.31所称“热带木”,是指下列木材:
大叶帽柱木、非洲桃花心木、西非红豆木、箭毒木、阿兰木、圭亚那苦油楝木、非洲甘比山榄木、杜楝木、非洲栎柞木、婆罗双木、美洲轻木、白驼峰楝木、黑驼峰楝木、卡蒂沃木、雪松木、西非褐红椴木、深红色红柳桉木、非洲核桃楝木、阿夫苏木、象牙海岸榄仁木、破布木、吉贝木、丝棉木、乔状黄牛木、安哥拉丛花木、巴西胡桃木、皮蚁木、伊罗科木、拟爱神木、夹竹桃木、巴西红木、绒根木、龙脑香木、开姆帕斯木、羯布罗香木、康多非洲楝木、象牙海岸褐红椴木、象牙海岸翼梧桐木、浅红色红柳桉木、非洲榄仁木、南美樟木、圭亚那铁线子木、西印度桃花心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