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实验室用玻璃器(税目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税目70.19或70.20);
(四)税目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五)税目85.08的真空吸尘器。
(六)税目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或税目85.25的数字照相机;
(七)第十七类物品用的散热器;
(八)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税目96.03)。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九另有规定的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目84.01至84.24或税目84.46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又符合税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税目84.01至84.24或税目84.86中的相应税目,而不归入税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税目。
(一)但税目84.19不包括:
1、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税目84.36);
2、谷物调湿机(税目84.37);
3、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税目84.38);
4、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税目84.51);
5、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
(二)税目84.22不包括:
1、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税目84.52);
2、税目84.72的办公室用机器。
(三)税目84.24不包括:
1、喷墨印刷(打印)机器(税目84.43)。
2.水射流切割机(税目84.56)。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税目84.56的规定,又符合税目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规定,则应归入税目84.56。
四、税目84.57仅适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机器操作的金属加工机床,但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一)按照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中自动更换刀具(加工中心);
(二)同时或顺序地自动使用不同的动力头对固定不动的工件进行加工(单工位组合机床);
(三)自动将工件送向不同的动力头(多工位组合机床)。
五、税目84.62用于板材的“纵剪线”是由开卷机、矫平机、纵剪机和收卷机组成的生产线。用于板材的“定尺剪切线” 是由开卷机、矫平机和剪切机组成的生产线。
六、(一)税目84.71所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是指:具有如下功能的机器:
1.存储处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的数据;
2.按照用户的要求随意编辑程序;
3.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以及
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改变计算机指令的执行。
(二)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单独部件所组成的系统。
(三)除本条注释(四及五)另有规定以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税目84.71
但是,键盘、X-Y座标输入装置及盘(片)式存储部件,只要符合上述注释(三)2及(三)3所列的规定,应一律作为税目84.71的部件归类;
(四)税目84.71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述设备,即使该设备符合上述注释五(三)的所有规定:
1.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在一起;
2.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无线或有线网络通信设备;(例如,局域网或广域网)
3.扬声器及传声器(麦克风);
4.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5、监视器及投影机,未装有电视接收的装置。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税目,对于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税目。
七、税目84.82还包括最大直径及最小直径与标称直径相差均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珠,其他钢珠归入税目73.26.
八、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税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税目84.79.。税目84.79还包括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
九、税目84.70所称“袖珍式”,仅适用于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机器。
十、税目84.85所称“增材制造”(也称3D打印)指以数字模型为基础,将介质材料(例如,金属、塑料或陶瓷)通过连 续添加、堆叠、凝结和固化形成物体。
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税目84.85规定的设备,应归入该税目而不归入本协 调制度的其他税目。
十一、(一)第八十五章注释十二(一)及(二)同样适用于本条注释及税目84.86中所称的“半导体器件”及“集成 电路”。但本条注释及税目84.86所称“半导体器件”,也包括光敏半导体器件及发光二极管(LED)。
(二)本条注释和税目84.86所称“平板显示器的制造”,包括将各层基片制造成平板的设备,但不包括玻璃的制造设备将印刷电路板或其他电子元件装配在平板上的设备。“平板显示”不包括阴极射线管技术。
(三)税目84.86也包括下列机器及装置,其专用或主要用于:
1.制造或修补掩膜版及投影掩膜版;
2.组装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
3.升降、搬运、装卸单晶柱、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和平板显示器。
(四)除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税目84.86规定的机器及装置,应归入该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一、子目8465.20所称“加工中心”,仅适用于加工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加工机床。 这些设备可根据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或类似装置中自动更换刀具,以完成不同形式的机械加工。
二、子目8471.49所称“系统”,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六(三)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 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三、子目8481.20所称“油压或气压传动阀”,是指在液压或气压系统中专用于传递“流体动力”的阀门,其能源以加压 流体(液体或气体)的形式供给。这些阀门可以具有各种形式(例如,减压阀、止回阀)。子目8481.20优先于税目 84.81的所有其他子目。
四、子目8482.40仅包括滚柱直径(最大不超过5毫米)相同,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
一、本国子目8419.1910所称“太阳能热水器”,是指利用太阳能将水从低温加热到高温的装置,由太阳能集热器、储水 箱、支架及相关附件组成,主要依靠太阳能集热器把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使水产生微循环而达到所需热水。
二、本国子目8428.9020所称“机械式停车设备”,是指通过机械方式搬运、停放车辆的机械设备。此类设备大多采用自 动控制、计算机管理等手段,综合应用机、电、声、光、自动化等技术,达到存取储放车辆的高效率、高可靠性和 996 高安全性。此类设备分为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 降类和简易升降类等多种型式。主要由钢结构件、传动系统、控制系统等部分组成。
三、本国子目8483.1011所称“曲轴”,是船用柴油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与连杆配合将作用于活塞上的气体压 力转变为传动轴(包括曲轴)的旋转动力,曲轴一般由主轴颈、连杆轴颈、曲柄、平衡块、前端和后段等组成。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一、本类不包括税目 95.03 或 95.08 的物品或税目 95.06 的长雪橇、平底雪橇或类似品。
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物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一)各种材料制的接头、垫圈或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税目 84.84)或硫化橡胶 (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税目 40.16);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第八十二章的物品(工具);
(四)税目 83.06 的物品;
(五)税目 84.01 至 84.79 的机器或装置或其零件,但供本类所列物品使用的散热器除外;税目 84.81 或 84.82 的物品或税目 84.83 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
(六)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
(七)第九十章的物品;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九)武器(第九十三章);
(十)税目 94.05 的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
(十一)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税目 96.03)。
三、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 附件。同时符合这几章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规定的零件、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相应的税目。
四、在本类中:
(一)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税目;
(二)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税目;
(三)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特殊构造的航空器,应归入第八十八章的相应税目。
五、气垫运输车辆应按本类最相似的运输车辆归类,其规定如下:
(一)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归入第八十六章;
(二)在陆地行驶或水陆两用的,归入第八十七章;
(三)在水上航行的,不论能否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或能否在冰上行驶,归入第八十九章。
气垫运输车辆的零件、附件,应按照上述规定,与运输车辆的零件、附件一并归类。
气垫火车的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应与铁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一并归类。气垫火车运行系统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 理设备应与铁道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一并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