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植物产品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杆及饲料
一、税目12.07主要包括油棕果及油棕仁、棉子、蓖麻子、芝麻、芥子、红花子、罂粟子、牛油树果。但不包括税目08.01或08.02的产品及油橄榄(第七章或第二十章)
二、税目12.08不仅包括未脱脂的细粉和粗粉,而且包括部分或全部脱脂以及用其本身的油料全部或部分复脂的细粉和粗粉。但不包括税目23.04至23.06的残渣。
三、甜菜子、草子及其他草本植物种子、观赏用花的种子、蔬菜种子、林木种子、果树种子、巢菜子(蚕豆除外)、羽扇豆属植物种子,可一律视为种植用种子,归入税目12.09。
但下列各项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税目12.09;
(一)豆类蔬菜或甜玉米(第七章);
(二)第九章的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
(三)谷物(第十章);
(四)税目12.01至12.07或12.11的产品。
四、税目12.11主要包括下列植物或这些植物的某部分:
罗勒、琉璃苣、人参、海索草、甘草、薄荷、迷迭香、芸香、鼠尾草及苦艾。
但税目12.11不包括:
(一)第三十章的药品;
(二)第三十三章的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三)税目38.08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五、税目12.12的“海草及其他藻类”不包括:
(一)税目21.02的已死的单细胞微生物;
(二)税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
(三)税目31.01或31.05的肥料。
子目1205.10所称“低芥子酸油菜籽”,是指所获取的固定油中芥子酸含量按重量计低于2%,以及所得的固体成份每克葡萄糖苷酸(酯)含量低于30微摩尔的油菜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