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品(税目40.16)、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税目42.04)或纺织材料制品(税目59.11);
(二)纺织材料制的承托带及其他承托物品,其承托器官的作用仅依靠自身的弹性(例如,孕妇用的承托带,用于胸部、腹部、关节或肌肉的承托绷带)(第十一类);
(三)税目69.03的耐火材料制品;税目69.09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器;
(四)税目70.09的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及税目83.06或第七十一章的非光学元件的贱金属或贵金属制的镜子;
(五)税目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的货品
(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七)税目84.13的装有计量装置的泵;计数和检验用的衡器或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天平砝码(税目84.23);升降、起重及搬运机械(税目84.25至84.28);纸张或纸板的各种切割机器(税目84.41);税目84.66的用于机床上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附件,包括具有读度用的光学装置的附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计算机器(税目84.70);税目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税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包括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
(八)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探照灯或聚光灯(税目85.12);税目85.13的手提式电灯;电影录音机、还音机及转录机(税目85.19);拾音头或录音头(税目85.22);电视摄像机、及数字照相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税目85.25);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或无线电遥控设备(税目85.26);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税目85.36);税目85.37的数控制装置;税目85.39的封闭式聚光灯;税目85.44的光缆;
(九)税目94.05的探照灯及聚光灯;
(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一)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的材料归类);
(十二)卷轴、线轴及类似芯子(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税目39.23或第十五类)。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税目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零件、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一章各税目(税目84.87、85.48或90.33除外)所包括的货品,应一律归入其相应的税目;
(二)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同一税目项下的多种机器、仪器或器具(包括税目90.10、90.13或90.31的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税目;
(三)所有其他零件、附件均应归入税目90.33.
三、第十六类注释三、四也适用于本章。
四、税目90.05不包括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潜艇或坦克上的潜望镜式望远镜及本章或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用的望远镜;这类望远镜瞄准具及望远镜应归入税目90.13.
五、计量或检验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果既可归入税目90.13,又可归入税目90.31,则应归入税目90.31.
六、税目90.21所称“矫形器具”,是指下列用途的器具:
预防或矫正人体畸变;
生病、手术或受伤后人体部位的支撑或固定;
矫形器具包括用于矫正畸形的鞋及特种鞋垫,但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定制的
2.成批生产的、单独报验、且不成双的、设计为左右两脚同样适用。
七、税目90.32仅适用于:
(一)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自动控制仪器及装置或温度自动控制装置,不论其是否依靠要被自控的因素所发生的电现象来进行工作,这些仪器或装置将被自控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偏差;
(二)电量自动调节器及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依靠要被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电现象来进行工作,这些仪器或装置将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