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902090
其他棕榈硬脂(44摄氏度≤熔点<50摄氏度)(未经化学改性)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目02.09的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二)可可脂、可可油(税目18.04);
(三)按重量计税目04.05所列产品的含量超过15%的食品(通常归入第二十一章);
(四)税目23.01的油渣或税目23.04至23.06的残渣;
(五)第六类的脂肪酸、精制蜡、药品、油漆、清漆、肥皂、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磺化油及其他货品;
(六)从油类提取的油膏(税目40.02)。
二、税目15.09不包括用溶剂提取的的橄榄油(税目15.10)。
三、税目15.18不包括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这些货品应归入其相应的未变性油、脂及其分离品的税目。
四、皂料、油脚、硬脂沥青、甘油沥青及羊毛脂残渣,归入税目15.22。
子目1514.11及1514.19所称“低芥子酸菜籽油”,是指按重量计芥子酸含量低于2%的固定油。
基本关税信息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对美加征关税(%) |
1511902090 |
8 |
60 |
9 |
0 |
千克 / kilogram |
5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A |
入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入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
B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出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加工方法(精制等);3:加工程度(未经化学改性);4:包装规格;5: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无品牌请申报厂商);6:熔点;7:GTIN;8:CAS;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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