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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装支架的石磨、石碾、砂轮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用于研磨、磨刃、抛光、整形或切割,以及手用磨石、抛光石及其零件,用天然石料、粘聚的天然磨料、人造磨料或陶瓷制成,不论是否装有由其他材料制成的零件: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货品;
(二)税目48.10或48.11的经涂布、浸渍或覆盖的纸及纸板(例如,用云母粉或石墨涂布的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三)第五十六章或第五十九章的经涂布、浸渍或包覆的纺织物(例如,用云母粉、沥青涂布或包覆的织物);
(四)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五)第八十二章的工具及其零件;
(六)税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七)绝缘子(税目85.46)或绝缘材料制的零件(税目85.47);
(八)牙科用磨锉(税目90.18);
(九)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用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述材料制成的税目96.02的物品或税目96.06的物品(例如钮扣)、税目96.09的物品(例如石笔)或税目96.10的物品(例如绘画石板);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税目68.02所称“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仅适用于已加工的税目25.12、25.16的各种石料,也适用于所有经类似加工的其他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燧石、白云石及冻石),但不适用于板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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