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品及其零件、附件
一、本章不包括
(一)蜡烛(税目34.06);
(二)税目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税目42.06或第十一类);
(四)税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化妆舞会服装
(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税目66.02)及其零件(税目66.03);
(九)税目70.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三十九章);
(十一)税目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十二)液体泵(税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税目84.21)、电动机(税目85.01)、变压器(税目85.04)或无线电遥控设备(税目85.26);
(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撬、平底雪撬及类似品除外);
(十四)儿童两轮车(税目87.12);
(十五)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六)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税目90.04);
(十七)媒诱音响器及哨子(税目92.08);
(十八)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十九)各种电气彩灯串(税目94.05);
(二十)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手套、棒球手套和露指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
(二十一)餐具、厨房用具、盥洗用品、地毯及纺织材料制的其他铺地制品、服装、床上及餐桌用织物制品、盥洗及厨房用织物制品及具有实用功能的类似货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税目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四、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税目95.03特别适用于该税目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为零售包装,且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税目。
五、税目95.03不包括因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使用的物品,例如“宠物玩具”归入其相应的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