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一、(一)凡符合税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税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税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进口或出口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目13.01及13.02的天然油树脂及植物浸膏;
(二)税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
(三)税目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
二、税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税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合以及合成芳香剂。
三、税目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税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四、税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