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税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税目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税目42.05)或皮毛(税目43.03)的制品;
(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及类似品;
(四)提花机及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
(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或带料(税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制品(税目59.11);
(六)税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税目71.16的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税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钻管(税目73.04);
(九)金属丝、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税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税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税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税目96.12)。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税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税目(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税目;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税目的多种机器(包括税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税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税目85.17;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税目,则应归入税目84.87或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税号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税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税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电暖的毯子、褥子、足套及类似器,电暖的衣服、靴、鞋、耳套或其他供人穿戴的电暖物品;
(二)税目70.11的玻璃制品;
(三)税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
(四)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第九十章)
(五)第九十四章的电热家具。
二、税目85.01至85.04不适用于税目85.11、85.12、85.40、85.41或85.42的货品,但金属槽汞弧整流器仍归入税目85.04.
三、税目85.09仅包括通常供家用的下列电动器具:
(一)任何重量的地板打蜡机、食品研磨机及食品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
(二)重量不超过20千克的其他机器。
但该税目不适用于风机、风扇或装有风扇的通风罩及循环气罩(不仅是否装有过滤器)(税目84.14)、洗碟机(税目84.22)、家用洗衣机(税目84.50)、滚筒式或其他形式的熨烫机器(税目84.20或84.51)、缝纫机(税目84.52)、电剪子(税目84.67)或电热器具(税目85.16)。
四、税目85.23所称:
(一)“固态、非易决性存储器件”(例如,“闪存卡”或“电子闪存卡”,是指带有接口的存储器件,共在同一壳体内包含一块或多块闪存(FLASH E2 PROM),以集成电路的形式装配在一块印刷电路板上。它们可以包括一个集成电路形式的控制器及分立无源元件,例如,电容器及电阻器;
(二)所称“智能卡”是指装有一块或多块集成电路微处理器、随机存储器(RAM)或只读存储器(ROM)芯片的卡。这些卡可带有触点、磁条或嵌入式天线,但不包含任何其他有源或无源电路元件。
五、税目85.34所称“印刷电路”,是指采用各种印制方法(例如,压印、覆镀、腐蚀)或采用“膜电路”工艺,将导线、接点或其他印制元件(例如,电感器、电阻器、电容器)按预定的图形单独或互相连接地印制在绝缘基片上的电路,但能够产生、整流、调制或放大电信号的元件(例如,半导体元件)除外。
所称“印刷电路”,不包括装有非印制元件的电路,也不包括单个的分立式电阻器、电容器及电感器。但印刷电路可配有非经印刷的连接元件。
用同样工艺制得的无源元件及有源元件组成的薄膜电路或厚膜电路应归入税目85.42。
六、税目85.36所称“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是指在有线数字通信设备中,简单机械地把光纤端部相连成一线的连接器。它们不具备诸如对信号进行放大、再生或修正等其他功能。
七、税目85.37不包括电视接收机或其他电气设备用的无绳红外遥控器(税目85.43)
八、税目85.41及85.42所称:
(一)“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是指那些依靠外加电场引起电阻率的变化而进行工作的半导体器件。
(二)“集成电路”,是指:
1.单片集成电路,即电路元件(二极管、晶体管、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等)主要整体制作在一片半导体材料或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例如掺杂硅砷化镓、硅锗或磷化铟)基片的表面,并不可分割地连接在一起的电路。
2.混合集成电路,即通过薄膜或厚膜工艺制得的无源元件(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等)和通过半导体工艺制得的有源元件(二极管、晶体管、单片集成电路等)用互连或连接线不可分割地组合在同一绝缘基片(玻璃、陶瓷等)上的电路。这种电路也可包括分立元件。
3.多芯片集成电路是由两个或多个单片集成电路不可分割地组合在一片或多片的绝缘基片上构成的电路,不论是否带有引线框架,但不带有其他有源或无源的电路元件。
本注释所述物品在归类时,即使本目录其他税目涉及到上述物品,尤其是物品的功能,仍应优先考虑归入税目85.41及85.42。
九、税目85.48所称“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是指因破损、拆解、耗尽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再使用,也不能再充电的电池。
一、子目号8527.12仅包括有内置放大器但无内置扬声器的盒式磁带放声机,不需外接电源即能工作,且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