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0010
黄酒(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进一步加工制成)
·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归类裁定信息: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税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税目21.03);
(二)海水(税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税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税目29.15);
(五)税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税目号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税目22.03至22.06或税目22.08。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基本关税信息
税号 |
最惠(%)MFN |
普通(%)GEN |
增值税率(%)VAT |
出口退税(%)ED |
计量单位 Unit |
22060010 |
40 |
180 |
13 |
13 |
升/千克 / liter/kilogram |
证件代码 |
证件名称 |
签发机构 |
证件说明 |
A |
入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入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
B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
出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3:加工方法(发酵、混合);4:包装规格;5: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6:GTIN;7:CAS;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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