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一、(一)凡符合税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税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税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税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进口或出口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1.人造石墨(税目38.01);
2.制成税目38.08所述的形状或包装的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产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3.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税目38.13);
4.下列注释二所规定的有证标准样品;
5.下列注释三(一)及三(三)所规定的产品。
(二)配制食品用的与食品或其他营养物质混合的化学品,一般归入税目21.06。
(三)符合第二十六章注释三(一)或三(二)的规定的矿渣,含有金属,砷及其混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包括淤渣,但下水道淤泥除外)(税目26.20);
(四)药品(税目30.03及30.04)。
(五)用于提取贱金属或生产贱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税目26.20),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废催化剂(税目71.12),或某种形状(例如,精细粉末或纱网状)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催化剂(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二、(一)税目38.22所称的“有证标准样品”,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适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二)除第二十八章和二十九章的产品外,有证标准样品在本目录中应优先归入税目38.22。
三、税目38.24包括不归入本目录其他税目的下列货品:
(一)每颗重量不小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二)杂醇油;骨焦油;
(三)零售包装的除墨剂;
(四)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及其他改正液化;
(五)可熔性陶瓷测温器(例如,塞格测温锥)。
四、本目录所称“城市垃圾”,指一种从家庭、宾馆、餐馆、医院、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马路和人行道的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或废墟废物。城市垃圾通常含有大量各种各样的材料,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食物、破碎家具和其他已损坏或被丢弃的物品,但不包括:
(一)已从垃圾中分拣出来的单独的材料或物品,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及电池的废品,这些材料或物品应归入本目录中适当税目;
(二)工业废物;
(三)在第三十章注释四(十)所规定的废药物;
(四)本章注释六(一)所规定的医疗废物。
五、税目38.25所称“下水道淤泥”,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淤渣,包括预处理的废物、洗涤污垢和性质不稳定的淤泥。但适合作为肥料用的性质稳定的淤泥除外(第三十一章)。
六、税目38.25所称“其他废物”适用于:
(一)医疗废物,即医学研究、诊断、治疗以及其他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治疗所产生的被污染的废物,通常含有病菌和药物,需作专门处理(例如,脏的敷料、用过的手套及注射器);
(二)废有机溶剂;
(三)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制动油及防冻液;
(四)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
但不包括主要含有石油及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税目27.10)。
一、子目3808.50仅包括税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艾氏剂(ISO);乐杀螨(ISO);毒杀酚(ISO);敌菌丹(ISO);氯丹(ISO);杀虫脒(ISO);乙酯杀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地乐酚(ISO)及其盐或酯;1,2-二溴乙烷(ISO);1,2-二氯乙烷(ISO);氯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环乙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
二、子目3825.41和3825.49所称“废有机溶剂”,是指主要含有有机溶剂的废物,不适合再作原产品使用,不论其是否用于回收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