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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章
数据更新:2024年12月27日
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蜡、硬脂、天然树胶、天然树脂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税目35.03的明胶除外)及未硬化明胶制品:
钮扣、揿扣、钮扣芯及钮扣和揿扣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圆珠笔;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蜡纸铁笔活动铅笔;钢笔杆、铅笔套及类似的笔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夹),但税目96.09的货品除外:
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印台,不论是否已加印油或带盒子:
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器(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